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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燈泡案二審 王嫌思覺失調獲判無期徒刑
2018.7.3
文章来源:http://www.cna.com.tw/news/asoc/201807030140-1.aspx

(中央社記者蕭博文、王揚宇台北3日電)高院審理3歲女童小燈泡命案,認定王姓凶嫌受思覺失調症影響而犯案,今天依法減輕其刑,判處無期徒刑,褫奪公權終身,為降低再犯危險性,命刑後監護5年,可上訴。

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指出,台北榮民總醫院、台大醫院精神鑑定都認定王嫌是思覺失調症患者,屬精神障礙者,因而妄想是堯、當下皇上、四川人、不受中華民國法律制裁,必須殺人才會有四川嬪妃與其傳宗接代。

高院承審合議庭認為,王姓凶嫌因思覺失調症產生殺人犯罪動機,行為時並非完全基於自由意思,顯然受到思覺失調症的固著妄想所支配,無異於思覺失調症的半個「俘虜」,並非意思完全自由的人。

合議庭認為,王姓男子犯罪動機、對象及犯罪手段等認知與理解,明顯受精神障礙的妄想與偏邏輯思考影響,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(即辨識能力)與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(即控制能力)都顯著降低,應依刑法規定減刑。

合議庭審酌,王嫌以極為兇殘的手段無端剝奪被害人生命權,使無辜幼小的生命還來不及探索世界,就在瞬間當場身首異處,犯罪情節具高度仿效性與鼓舞性,使社會大眾陷於隨時有遭受生命危險的恐懼情緒。

新聞稿也指出,王嫌犯行造成人心惶惶不安,嚴重破壞國家社會安全秩序,若未按時服藥、接受治療,有再犯高度風險,若只處有期徒刑,無異使全體社會將來再次暴露於重大暴力犯罪可能風險,且有鼓勵他人仿而效之的高度顧慮,因此量處無期徒刑。

但合議庭也認為,無期徒刑執行超過25年而有悛悔實據,依現行法規仍有機會假釋,為使王嫌將來假釋後得以長期接受精神科評估與強制治療,並降低再犯危險性,要求王嫌刑後監護5年。

3歲女童小燈泡105年3月突遭持刀的王男從後方猛砍頸部,身首異處當場死亡。士林地方法院一審以受限聯合國兩公約規定,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判死為由,判處王男無期徒刑,褫奪公權終身。

經上訴,小燈泡父親劉大經不接受王姓男子道歉,明確表示希望法官判王男死刑。高院認為,一審認定王嫌是完全責任能力之人有所違誤,今天撤銷改判,小燈泡家屬未到庭聽判。(編輯:李亨山)1070703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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