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中央社記者蕭博文、王揚宇台北16日電)最高法院今天就纏訟14年的RCA工傷求償案做出三審宣判,判決RCA等4家公司賠償死傷的262名員工及家屬新台幣5億元確定,另將其他246人發回高院更審,全案部分確定。最高法院的判決寫下工傷案判賠金額最高紀錄,同時也是法院在工傷案中引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的首例確定判決。最高法院上午11時公開宣判,開放民眾到場旁聽。2樓法庭的52席民眾旁聽席爆滿,最高法院罕見地開放寶慶院區作為延伸法庭同步播送宣判過程,場內外共聚集超過上百名前RCA員工與聲援者等候判決結果。最高法院判決指出,RCA使用有致癌風險的三氯乙烯等化學物質,工作環境也無防護設施,還以遭污染的地下水做為飲用水、洗澡水,導致員工吸入高濃度有害化學物質,與員工罹癌有因果關係,應負賠償責任。最高法院判決RCA及其前後任母公司即美國奇異公司(GE)、百慕達Thomson、法國Technicolor等4家公司,應賠償262名員工及家屬新台幣5億元確定,另以原審判決理由不完備,將其他246人求償案發回更審。義務律師團召集人林永頌說,本案對未來台灣的公害、職安案件樹立典範。林永頌表示,最高法院今天的判決,律師團認為並沒有輸,因為高院二審判決中的4個重要原則,今天有3個獲最高法院維持,包括有因果關係、不可以時效抗辯、母公司要負責(揭穿公司面紗原則)。工傷協會、RCA員工關懷協會發表聯合聲明,呼籲RCA等公司立即向全體RCA勞工正式道歉,並提出整體解決方案;至於遭發回的部分,「我們並沒有輸」,會陪著尚未判賠的會員回到高院,與律師、專家顧問一同打完這場延長賽。全案源於台灣RCA於民國59年在桃園設廠生產家電,81年關廠停產,後來發現長年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等,嚴重污染土地與地下水,導致不少員工罹癌。這些員工打民事官司,於93年4月22日在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向RCA等公司求償,迄今纏訟14年餘。一二審都認定,RCA等公司應負賠償責任。北院一審判決,RCA公司及其母公司法國Technicolor、百慕達Thomson等3家公司應賠償445名員工及家屬新台幣5億6445萬元。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時,改判RCA及其母公司法國Technicolor、百慕達Thomson及美國奇異公司(GE)等4家公司,賠償486名員工及家屬7億1840萬元。案經上訴,最高法院6月21日開庭辯論,今天部分駁回上訴確定,部分廢棄發回更審,全案僅部分確定。(編輯:陳怡璇)1070816延伸閱讀》RCA污染地下水 環保署:還未整治完 關鍵字標籤: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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