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11日電)金管會今天公告金金併相關辦法修正案,非合意併購須符合資本充實、經營能力佳、有國際布局能力,以及企業社會責任良好等4條件。目前僅5金控、6銀行符合非合意併購條件。5金控分別為中信金控、富邦金控、國泰金控、台新金控與玉山金控。6銀行則是中國信託銀行、台北富邦銀行、國泰世華銀行、台新銀行、玉山銀行以及上海商業銀行。為推動民營金融機構整併,金管會今年7月25日舉行公聽會,彙整各方意見後,研提「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」,「銀行法第74條第4項規定解釋令」,以及金控或銀行投資金融機構相關令釋等與「金金併」相關的法規修正草案。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,相關修正草案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,預告時間60日,最快11月底實施,金融業者最快可於12月送件申請。本次修正草案明定「非合意併購」的申請人,應符合「資本充實、經營能力佳、有國際布局發展能力、企業社會責任良好」4項條件的具體審核標準。首先,在資本充實方面,草案明定非合意併購的申請人取得「控制性持股」後,資本適足率超過法定標準,且雙重槓桿比率或投資限額為超過法定上限。其次,在經營能力方面,最近3年度均無累積虧損,且最近3個月的合併報表稅前ROE及ROA平均數,不低於同業的前3分之2水準。在國際布局發展能力方面,申請人應於3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設有營運據點,且其中1個營運據點經營業務超過5年。最後,針對企業社會責任,申請人最近3年度公司治理評鑑均屬於前35%,並能提出深耕社會責任的具體事蹟。在7月公聽會時的初步版本,原有6金控、7銀行有機會符合非合意併購的條件,但根據金管會今天公布修正草案版本,僅剩5金控、6銀行符合。莊琇媛表示,根據公聽會上業者的反應,多數業者仍傾向合意併購,若屬於合意併購,就不需要符合上述4項條件。(編輯:黃國倫)1070911關鍵字標籤:台北廢鋁進出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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